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2026年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有关工作的提醒
关于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规定的倡议书
关于广西方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自动退会的公告
关于缴纳2026年度会费的通知
关于举办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26 年会员企业年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22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2/2 文章来源:  点击:4233次
2018年1月22日
 
问题一:住建部门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是否继续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律师:根据住建部的文件规定,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各地住建部门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问题二: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后,住建部门将采用什么方式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
律师:根据住建部的文件规定,住建部门将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