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25年会员企业年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知识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授予光明城市·雅集苑小区等13个项目“2024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院校)”荣誉称号的决定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4年度南宁市“美好家园”小区评选结果的通报
关于开展南宁物业行业工会组建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234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8/12/6 文章来源:  点击:2123次
2018年4月23日
 
问题一:近日,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驻邕区直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管理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该《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律师: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财政厅等部门出台该《意见》出台,就是要加快推进驻邕区直机关职工住宅区物业服务社会化改革,实现物业服务商品化和货币化。
问题二:《意见》对驻邕区直机关职工住宅区管理主体有什么改变
律师:根据《意见》的规定,驻邕区直机关职工住宅区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不再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各住宅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原产权单位应当协助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产权单位已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约或变更相关合同主体,及时终止或变更相关合同。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