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1日
问题一:将于2019年6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什么规定?
律师:《条例》鼓励具备条件并且符合建筑物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要求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业主可以通过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装电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政策,通过财政补贴、简化审批程序等措施,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既有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四层以上(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的无电梯住宅。
问题二:《条例》是如何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
律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未交付使用的电梯,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三)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四)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权人应当通过合同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未通过合同明确的,全体共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五)含有电梯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房屋以及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六)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政府委托的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七)其他不能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商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对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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