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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知识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授予光明城市·雅集苑小区等13个项目“2024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院校)”荣誉称号的决定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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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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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7/22 文章来源:  点击:823次
2020年12月11日
 
    问题一:商铺业主能否以疫情期间未开业为由,不支付垃圾费?
 
    律师:以签订的物业协议为准,物业协议约定好垃圾费等物业服务费用的,若不符合免收的约定情况,业主仍需支付垃圾费等相关物业费用。
 
    问题二: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个别业主以自己管理,不需要物业管理为由,拒绝交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
 
    律师:根据物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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