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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5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9/18 文章来源:  点击:1224次
2021913
 
    问题一:顶层业主私自改造、占用公共楼顶,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首先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违法搭建搭建物、构筑物;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物业公司可以对业主的违法搭建行为进行劝阻,同时向街道办报备,劝阻无效的可向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反馈。
 
    问题二:高层业主进行装修时,私自进行电焊作业,经物业劝阻仍坚持作业,如何处理?
 
    律师:经劝阻无效的,可以通知消防救援机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其进行阻止并处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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