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2025年创建“红色物业示范点”对标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南宁物业行业“最美劳动者”选树宣传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南宁市“红色物业示范点”创建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春季园林苗木补种补栽及养护管理要点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生成式人工智能驱动传统物业变革”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行业“学雷锋·志愿便民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防范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1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3/19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282次
 

20081211(星期四)改期为1217(星期三)9001200

纠纷1:某业主家里的管道返水,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物业服务企业已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进行了赔付并提出了整改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已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但该业主家里的管道仍再次返水。保险公司认为已进行过赔付并提出了整改要求,不予理赔。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律师:首先应看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具体约定,并弄清管道返水的原因。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理赔范围,物业服务企业也履行了管道疏通的义务,则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纠纷2 业主大会规程规定,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能入选业主委员会,但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小区业委会成员存在欠物业服务费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刘律师:可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处理。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