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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1/11/22 文章来源:  点击:1111次
20211111
 
    问题一:业主装修拒绝物业监督管理,不给物业看装修进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根据我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物业法规的规定,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报备,并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该协议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管理及监督,并且有追究业主违约责任的权利,因此,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该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问题二:根据法律规定,哪些公共部位的损坏不能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律师:根据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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