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2日
问题一:企业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订立,能否依据该规章制度解雇员工?
律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规章制度中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要经过民主程序才能生效,企业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可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商讨确认,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可以召集全体职工讨论或让全体职工提出意见,制定后再公示,让全体员工签字确认。
问题二: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律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该条规定,在与劳动者的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与劳动者协商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提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只能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因此与劳动者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时,要谨慎考虑劳动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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