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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32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2/11/21 文章来源:  点击:771次
20221021
 
    问题一:顶层业主自己花钱改造楼顶,主张归自己使用,是否合理?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顶不属于专有部分,不在业主的个人产权范围,因此即使业主自行花钱建设改造,也不能主张独享楼顶。
 
 
    问题二:业主能否以不使用楼顶露台为由,要求减少相应部分的物业费?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楼顶露台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因此业主不能以不使用为由拒绝交纳相关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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