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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3/3/14 文章来源:  点击:766次
2023313
 
    问题一:物业公司入驻小区时,前物业公司以业主仍拖欠其物业费未结清为由拒绝交接材料,这样合理吗,该怎么处理?
 
    律师:这样不合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其他纠纷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前款事项或者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原物业服务人移交前款事项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人有破坏设施设备、毁坏账册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问题二:业主出售房屋时,仍欠有物业费未交,业主与买方协商由买方来交清物业费,房屋过户后新业主也不愿补交之前业主拖欠的部分,该如何解决?
 
    律师: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费;未结清的,买卖双方应当对物业费的结算作出约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人;约定由买受方支付的,业主负有连带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可以将两位业主一并起诉,要求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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