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实务及典型案例分析”公益培训的通知
“专业的力量”系列报道征稿启事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守护生命 ‘救’在身边”急救知识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行业“学雷锋·志愿便民服务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春风十里 芳华如你”物业巾帼会的通知
电动车起火问题频发!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喜报丨协会党委所属3个党组织获命名南宁市直机关“示范党支部”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335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3/5/30 文章来源:  点击:442次
2023522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上设置了项目印章,但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项目印章用于对本项目的业主催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企业可以在单位公章之外设置其他专用印章。印章在公安部门进行备案是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的手段,未备案不影响其民事法律效力,项目印章在项目上使用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也应加强项目印章的各项管理工作,避免擅自使用项目印章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问题二:居民委员会是否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律师:按照住建部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建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