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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4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3/9/5 文章来源:  点击:1242次
2023822
 
    问题一:集团公司因重组需要,想要将集团公司下属物业服务企业在管住宅小区变更为由集团公司下属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即对外以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名义对小区进行管理,在法律上有什么途经可以实现这一目的?
 
    律师:集团公司下属不同的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对于住宅小区,如果未能通过业主大会重新选聘集团公司下属新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管理小区的,可以通过新物业服务企业合并原来物业服务企业成为一家企业,则可以实现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原在管小区的目的。
 
 
    问题二:国有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什么特殊要求?
 
    律师:与非国有物业服务企业相比,国有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相关活动还需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在资产日常管理、资产对外转让等方面都要按照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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