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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南宁市“红色物业示范点”创建和评选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春季园林苗木补种补栽及养护管理要点公益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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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344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3/10/19 文章来源:  点击:885次
20231011
 
    问题一:业主以长期空置不使用物业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拒交水电公摊费用,是否合理?
 
    律师: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短信息等方式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户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欠费情况予以公告,物业服务人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综上所述,是否可以减免物业费需要以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为准,若无减免约定,则业主应当按合同支付物业服务费等。
 
    问题二:物业公司招聘门卫等安保人员是否有限制?
 
    律师:根据我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只能招聘具有保安服务资格的人员,并按上述规定建立相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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