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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4年度南宁市“美好家园”小区评选结果的通报
关于开展南宁物业行业工会组建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赴昆明、丽江考察学习的通知
关于加强国庆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2024深圳国际物业管理产业博览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喜迎国庆 共贺华诞”照片征集活动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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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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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第36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4/8/14 文章来源:  点击:377次
2024812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项目,招标文件已经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双方在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还能变更该标准?
    律师:物业服务标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包括不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标准。
 
 
    问题二:对于已经交房给业主但仍然空置未装修的房屋,业主提出减免物业费的要求,国有企业能否免除业主的物业费用?
    律师:已竣工并交付给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以空置为由提出不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国有企业收取的物业费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不宜擅自免除业主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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