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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4/8/14 文章来源:  点击:1402次
2024812
 
    问题一: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的项目,招标文件已经确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双方在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还能变更该标准?
    律师:物业服务标准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包括不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标准。
 
 
    问题二:对于已经交房给业主但仍然空置未装修的房屋,业主提出减免物业费的要求,国有企业能否免除业主的物业费用?
    律师:已竣工并交付给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业主以空置为由提出不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国有企业收取的物业费还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不宜擅自免除业主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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