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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4/11/15 文章来源:  点击:1046次
20241011
 
问题一: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但没有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来的合同对业主是否有约束力?
 
律师: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问题二:大型企业在采购物业服务事项中,与中小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这样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这样的约定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而无效。前述约定条款无效的,一般根据合同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来重新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合同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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