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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5/1/23 文章来源:  点击:76次
20241211
 
问题一:小区A业主逗玩B业主的宠物狗时,被狗咬伤,A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一起赔偿,是否合理?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分三种情形,一是合法合规饲养宠物仍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二是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三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免除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物业服务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分情况向业主告知应如何承担责任,物业服务人不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避免出现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时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范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针对高空坠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记录,例如巡查高层业主是否违规悬挂物品、在无遮挡的阳台种植植物等,以及在显眼位置张贴禁止高空抛掷物品的警示标语。最好建立完整的监控系统,能通过监控系统确认是哪户业主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因为当侦查机关介入,仍无法确定侵权人时,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也包含在内。能确定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人,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避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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