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科学防治蚊虫,高效防控基孔肯雅热”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依法用工管理效能提升”公益培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73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5/1/23 文章来源:  点击:1286次
2025113
 
问题一:小区业主被流浪猫抓伤,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负有保障小区业主安全的一般性义务。因此对经常出现在小区内的流浪猫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物业需要有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及警示公告,这样可以减轻物业的法律责任,若业主存在主动挑逗流浪猫的行为,则物业可以进一步减免责任。
 
问题二:业主未装修入住的毛坯房电线被偷盗,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若未能履行义务,导致业主财产受损,应依法承担责任;另外,物业未能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导致业主财产损失,物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要看物业服务合同中对业主财产保管方面是否有特殊约定,若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则物业需要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例如日常巡逻、视频监控、案发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等,若能配合警方抓获盗窃者,则应由盗窃者进行赔偿。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