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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78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5/9/1 文章来源:  点击:146次
问题一:某些网络媒体的报道可能使用夸张标题有损物业服务企业的声誉,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如何处理此种情况?
 
律师:网络信息管理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要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不良信息的行为。如果存在使用夸张标题且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网络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网络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处理。
 
问题二:对于某些网络媒体的报道损害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起诉到法院,如何认定某个报道是否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名誉?
 
 律师: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名誉权。他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但如果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第三方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等方式贬损物业服务企业名誉的,构成侵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名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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