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消防安全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79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5/9/1 文章来源:  点击:151次
379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5411
 
问题一:新员工入职,能否先与其签订试用期协议,试用期结束后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独立存在。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无效,该期限将被视为正式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建议新员工入职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约定试用期,并明确录用条件或不录用的情形,以免承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问题二:与员工约定迟到、旷工罚款,是否合法?
律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或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迟到、早退等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需合法制定,并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另外,扣除工资时,需要合理适宜,扣除数额应与员工迟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挂钩,一般不超过员工的日薪,且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