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物业行业消防安全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84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5/9/1 文章来源:  点击:574次
问题一:南宁市对居民生活用水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有什么规定?
 
律师:南宁市规定,既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排查,制定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支持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具体办法由二次供水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业主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
 
问题二:小区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且二次供水加压费用未纳入供水成本,业主之间对此项费用如何进行分摊?
 
律师:小区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且二次供水加压费用未纳入供水成本的,对二次供水加压费用的承担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