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 星期三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在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除物业服务合同之外,哪些规定可以用来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宋菲律师:在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对于确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除物业服务合同之外,还可以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物业行业规范来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此外,要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和制定的服务细则也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外作出服务承诺和制定服务细则前要仔细审核内容条款,要确保能切实履行,对于难以达到的服务事项不要轻易作出书面承诺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二:业主大会、业委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决定,业主能否申请法院撤销?要求撤销是否有时间限制?
宋菲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受侵害的业主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违反法定程序和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委会决定,要求撤销的时间限制是一年,从受侵害的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问题三:业主以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接受相关的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宋菲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以并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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