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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于参观“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南宁彰泰府的通知
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关于开展第十四届物业管理行业摄影及微视频展的通知
南宁市慈善总会“情暖童心 为爱前行”体育用品大礼包公益捐赠活动倡议书
关于征集南宁市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学习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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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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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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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91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1/19 文章来源:  点击:566次
第391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5年10月11日
 
问题一:业主申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服务人是否该允许,应如何管理以避免日后风险?
 律师:根据我国部委联合发文及其他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能以消防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无故拒绝业主的合理安装需求,还需履行审慎的安全审核职责。物业服务人可要求业主提供购车证明、固定车位产权证或长期租赁协议以及安装申请,指导业主签署《安全承诺书》,明确遵守用电规范、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等。在安装时,可会动电工进行现场勘察,并留下勘察记录。还可以建立小区充电桩管理档案,记录安装位置、责任人等信息。
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利用小区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性活动(如设立快递驿站、自动售货机等)?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性活动,但需要经过合法程序。任何经营项目的引入,必须提前制定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委会或业主大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经营项目、合同期限、收益分配方案等。所有经营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纳入小区公共收益账户,每半年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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