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智慧赋能·降本增效”专题讲座暨AI智能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的通知
关于做好重大活动、中秋国庆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南宁市物业行业绿化养护技能竞赛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物业行业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合规申报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现状及更新需求的告知函(模版)》等参考模版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小区防蚊灭蚊实操培训演练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典型案例参观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2026第七届广州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93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1/19 文章来源:  点击:1592次
第393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5年11月11日
 
问题一:业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漏水、开裂)为由拒缴物业费,是否合理?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的对象是整个物业区域,而非单个房屋的专有部分,房屋质量问题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很难得到法律支持。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可以及时派工程人员现场勘察,若是共有部分问题,可告知业主会启动公共维修流程。还可以主动提供开发商联系方式,或协助业主与开发商沟通。
问题二:业主在小区内不文明养犬,物业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有权也有责任对小区内的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管理,但物业的定位是“管理服务者”而非“执法者”,因此物业的核心工作应该是宣传教育、发现劝阻、固定证据、联动执法。发现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可以礼貌提醒,经劝不改的,可以在小区公告栏或业主群对不文明行为进行不点名曝光;对遛狗不拴绳的,可及时进行录像拍摄并要求立即拴绳,第二次再发现可上门送《警示函》,三次以上可将视频证据报送至派出所;出现饲养禁养烈性犬、犬只伤人的,可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将犬主信息以及伤人视频等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的后续处理。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