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智慧赋能·降本增效”专题讲座暨AI智能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的通知
关于做好重大活动、中秋国庆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南宁市物业行业绿化养护技能竞赛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物业行业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合规申报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现状及更新需求的告知函(模版)》等参考模版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小区防蚊灭蚊实操培训演练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典型案例参观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2026第七届广州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95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1/19 文章来源:  点击:1892次
第395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5年12月11日
 
问题一:开发商承诺的配套设施(如游泳池、体育馆等)未兑现或挪作他用,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如何应对?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前期买卖合同纠纷”与“后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对此问题不直接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可以协助业主大会、业委会,组织由业主代表、开发商、物业三方参加的协调会,让开发商给出合理解释或解决方案,推动问题的解决。对持续以此为由拒缴费用的业主,可以发送催费通知书或律师函,明确表明园区配套的建设和交付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业主及时支付费用。
问题二:周末或节假日,业主进行产生噪音的聚会,物业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根据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在接到噪音投诉后,可让巡逻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劝阻,首次劝阻以教育为主,记录房号,若拒不停止的,可当场拨打110报警,并告知民警已留存记录,让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切勿过激处理,避免与业主产生肢体冲突,让警方到场处理更具威慑力。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