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智慧赋能·降本增效”专题讲座暨AI智能设施设备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的通知
关于做好重大活动、中秋国庆期间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南宁市物业行业绿化养护技能竞赛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物业行业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合规申报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现状及更新需求的告知函(模版)》等参考模版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小区防蚊灭蚊实操培训演练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典型案例参观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2026第七届广州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398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1/23 文章来源:  点击:2339次
第398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6年1月22日
问题一:业主将自有产权的机动车车位用于停放自己的非机动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业主虽然对包括机动车产权车位在内的房屋专有部分有使用的权利,但其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房屋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南宁市规定房屋产权人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来正确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也同样参照适用。机动车车位在设计时,其空间尺寸、消防设施配置及通行线路等,均是围绕机动车这一特定使用对象进行规划和建设的。业主将其机动车产权车位用于停放非机动车,不符合规划用途,破坏停车场整体的规划功能以及小区的停车管理秩序,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的该行为与法律规定不符。
问题二:相关权利人查询公共场所监控系统的次数有没有限制?
律师: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查询公共场所监控系统,但是未有具体次数限制的规定,应当结合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具体查询目的等具体情况来综合确定一定时间范围内合理的查询次数。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