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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4/14 文章来源:  点击:676次
第402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6年4月13日
 
问题一:小区内公共设施(如健身器材、儿童游乐设施、电梯)损坏,业主因此受伤要求物业赔偿,物业公司该如何应对?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负有日常维护、检查、及时维修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业主因公共设施损坏受伤,物业公司首先需核实设施损坏原因及自身履职情况:若物业公司已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设施损坏系业主不当使用、第三方破坏或自然损耗且已及时报备维修的,物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物业未尽到维护义务,如设施损坏后未及时维修、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业主受伤的,物业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此类纠纷中,物业需留存设施巡检记录、维修报备凭证、警示标识设置照片等证据,同时协助受伤业主核实伤情,若双方就赔偿无法协商一致,可引导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定责任划分。
 
问题二:物业公司因调整物业费标准,遭到部分业主拒绝缴纳,该如何合规处理?
   
 律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公司已按规定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调整标准,物业应将表决结果、新收费标准在小区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对拒绝缴纳的业主,物业需先进行书面沟通,出示表决文件及公示记录,明确新标准的合法性;经多次催缴仍拒不支付的,可发送催费通知书或律师函,告知逾期缴费的违约责任(如违约金)。若业主无合法理由仍拒缴,物业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主张权利。若未履行法定表决程序单方调价,物业需先纠正程序问题,与业主协商重新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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