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参加物业行业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合规申报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印发《小区消防设施设备现状及更新需求的告知函(模版)》等参考模版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小区防蚊灭蚊实操培训演练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典型案例参观活动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组织参加2026第七届广州国际智慧物业博览会的通知
关于开展“党旗领航·邕美物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南宁市物业行业ESG实践案例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6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第408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7/13 文章来源:  点击:749次
第408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6年7月13日
 
问题一:物业合同到期,小区未及时选聘新物业,原物业继续服务,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能否正常收费?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业委会未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原物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继续合法有效,物业企业有权按照原合同标准正常收取物业费,业主不得无故拒缴。但不定期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业主方随时可依法解聘物业,因此物业企业需规范持续履约,留存服务记录,同时主动配合业委会、社区开展选聘工作,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同时,物业拟不再续聘的,需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或业委会(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问题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委会已选聘新物业,原物业拒不退场、拒不交接,是否合法?能否继续收取后续物业费?
 
      律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九百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法物业纠纷典型案例,拒不退场、拒不交接属于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企业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退出小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设施设备台账、业主资料、维修资金台账、运维记录等全部物业资料,配合新物业完成交接。
合同终止且业主方已选聘新物业的,原物业拒不退场的,无权主张退场期间的物业费、服务费,法院将依法驳回其收费诉求;若因拒不交接、恶意滞留造成小区秩序混乱、设施损坏、新物业无法进场的,原物业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