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8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6年7月13日
问题一:物业合同到期,小区未及时选聘新物业,原物业继续服务,合同效力如何认定?能否正常收费?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业委会未作出续聘或另聘决定,原物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继续合法有效,物业企业有权按照原合同标准正常收取物业费,业主不得无故拒缴。但不定期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业主方随时可依法解聘物业,因此物业企业需规范持续履约,留存服务记录,同时主动配合业委会、社区开展选聘工作,避免引发群体性纠纷。同时,物业拟不再续聘的,需提前90日书面告知业主或业委会(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问题二: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委会已选聘新物业,原物业拒不退场、拒不交接,是否合法?能否继续收取后续物业费?
律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九百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法物业纠纷典型案例,拒不退场、拒不交接属于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企业必须在合理期限内退出小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设施设备台账、业主资料、维修资金台账、运维记录等全部物业资料,配合新物业完成交接。
合同终止且业主方已选聘新物业的,原物业拒不退场的,无权主张退场期间的物业费、服务费,法院将依法驳回其收费诉求;若因拒不交接、恶意滞留造成小区秩序混乱、设施损坏、新物业无法进场的,原物业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