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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2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26/9/16 文章来源:  点击:374次

2026年9月11日

 

   问题一: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单方面和物业公司变更物业服务合同、下调物业费、承诺减免公共收益,该约定有效吗?


     律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8条、第280条的相关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变更物业服务合同、调整物业费、处置小区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大会法定表决事项,业委会仅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无权单独作出上述重大决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授权,业委会擅自签订的补充协议、作出的承诺,对全体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二:业委会任期届满迟迟不换届,还继续对外签订合同,物业公司是否还应当继续配合业委会履职?


     律师: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委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原则上不得继续行使业委会重大决策权,不能新签物业服务相关合同,仅可开展维持小区正常运转的事务性工作。物业公司可以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启动换届;对于业委会任期届满后提出的重大合同签订、公共收益大额支出等要求,暂缓办理,待新业委会产生或者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后再处理,避免卷入业委会换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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