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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09/8/19 文章来源:协会秘书处  点击:3125次
 

2009811 星期二开设(以下问答根据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员工入职后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处理?

宋菲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以避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问题二:业委会成员任职时间到期后,在新的业委会成立之前,原业委会成员是否还有业委会成员资格?

宋菲律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问题三:物业小区内的管漏、线损费用是否可以要求业主承担?

宋菲律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前期物业服务费,以物价局核定的物业服务费中是否已经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为判断根据,如果没有计入,应由业主承担;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为判断根据,如果上述费用没有包含在物业服务费用中的,也应由业主承担。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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