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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期“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时间:2010/1/14 文章来源:  点击:4007次

  根据2010111日现场记录整理

问题一:业主拒付物业费的,业主大会是否可以对其在物业小区的共同管理权进行限制?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自201011日实施】第二十条的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问题二: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注意什么问题?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问题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宋菲律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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