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去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调查,在接受调查的4600多家物业服务企业中,40.07%的赢利,40.76%的亏损,另有20%左右的企业持平或未披露。物价不断上涨,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在设施设备维护、清洁、绿化等方面的成本增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成本的支出也在增加,而物业服务收费仍维持在前几年的水平。此局面让不少物业服务企业步履维艰。中物协会长谢家瑾说:“此调查结果与我们掌握的现状基本相符,这说明物业行业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物业企业面临如此窘境,究其原因,主要是收费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物业进行管理和维护,为业主提供秩序维护、保洁、维修和其他业主所需要的各种服务,按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是理所应当的事情,但实际情况却不尽人意。赢利,是每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而物业管理是一个微利的服务性行业,是否能正常运作,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全依赖于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许多物管公司因为收费难而处于亏损状态。收费难问题已经直接影响到整个物管行业的发展。为何业主拒交物业费,致使许多物管企业难以为继呢?
一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不够。
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才走进中国大陆的物业管理还没有完整的认识,有些人甚至是根本就不想了解物业管理是什么。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有近三成的被采访者尚不知道住宅要交物业管理费。试想一下,连住宅要交物业管理费都不知道,怎么会去主动交物业管理费呢?由于不了解物业管理的内涵,少数业主还存有侥幸心理。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广泛性,服务的对象是一个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而不是某一家,某一户,物业公司不会因为少数业主不交物管费就停止服务,所以一些贪图小利的业主就“逃费”、“躲费”,他们不交费,仍然可以享受到和其他业主一样的服务,这样很容易使更多的业主效仿他们的做法,长此以往就会形成这样的恶性循环:业主欠费——物业公司亏损——服务质量下降——业主长期拒交费。
二是开发商开具“空头支票”,越权承诺,物业公司长期受苦。
开发商为了将房屋尽快售完便采取免、减或打折物管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客户,或者口头上做出许多动人的承诺,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开发商的承诺已经越权了。业主入住后发现当初的承诺无人兑现或者是自己花了一辈子积蓄所买的房子却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由于业主对物业管理还不了解,不知道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是“各司其职”,所以把一切怨气都发到物管公司身上,而他们表达不满的最通常和最可能的方式就是拒交物管费。据有关调查,由于业主对开发商不履行售房时的承诺而对物管公司不满的小区中,大约有将近一半的业主在入住后,采用拒交物管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
三是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
物业管理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服务性行业,它的综合性就决定了在其运作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大都很复杂。在业主和物管公司发生的争议中,大多数都是因为对物管缺少广泛的社会宣传,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真正有了约束,明确并控制了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尽快达成物业管理与业主消费共存的良好运作态势。
四是物业企业自身存在一些需要调整的问题。
一方面,由于物业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在跟业主打交道时,未能注意言行举止,造成业主的反感,从而在交费问题上有一定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在处理人际关系问题上尺度未能把准,偶尔会犯些“人性化”的错误,对“关系户”业主推迟缴费没有及时催促,进而影响了培养业主的按时缴费的意识。
业主不交费的原因或许还有许多许多,但是相信问题总是有办法解决的,目前物业管理行业正处在向市场化过渡阶段,尤其是《物权法》已经出台实施,在此过程中,物业企业和业主作为市场主体,用市场手段来调控两者之间的利益纠纷更具可行性。为此物业公司所列服务项目要明码标价,使物业服务收费更具透明度,以此获取业主的认可。针对上述影响物业管理收费的因素,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加强物业管理知识的宣传,让业主明白物业管理的真正含义,使业主树立“花钱买服务”的现代消费意识观念。
首先要组织员工学习和了解各项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然后将其张贴在布告栏上,让业主清楚了解:业主在物管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同时,将近期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上报道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案例,复印张贴,让活生生的事例潜移默化地在业主的意识中建立一个全面深入的“物业管理”概念。对于有疑问的业主,物业的每一位员工都可以为其进行详细的解释,在这个物管公司与业主共同学习物业管理的过程中,也逐渐建立起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友好关系。物管企业在小区宣传栏上张贴有关物管知识、最新的物管条例等有关业主维护自身利益的宣传海报,既宣传了物业管理的真正含义,还增长了业主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并达到提高物管收费率的目的。
第二、物管公司一定要认真与开发商进行房屋交接,特别是一些承诺方面的问题要弄清楚,并妥善解决,以免给日后的管理服务工作埋下隐患。
据了解,业主因开发商不履行售房时的承诺,入住后很多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拒交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收费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交接中产生的纠纷,实际是开发商遗留的一些问题。根据调查,我国有2/3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它们之间本来就有着血缘关系,所以物业公司一般很难洗脱与开发商“一个鼻孔出气”的嫌疑,让业主自然而然觉得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维护和售后服务者,就应该承担所有的问题。而实际上,目前的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无论从行政还是财务上都是独立的,大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从根本上是两个不同的法人团体,相应地,也就不能混为一谈。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管公司与开发商进行房屋交接验收,一定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在责任归属方面,做到“有根可依”,才能使日后的管理服务工作免去后顾之忧,省去不少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更合理、更完善、更切合实际的物业管理具体法规和办法,将有关法规更加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以规范物管公司和业主的行为。
物业管理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的服务性行业,它的综合性就决定了在其运作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大都很繁琐复杂。在业主和物管公司发生的争议中,大多数都是因为没有相关的法规依据。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面进行约束,明确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尽快提高物管收费率也就大有希望了。
第四、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员工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企业的形象是通过员工的形象来体现的,员工的一言一语,一举一动,甚至一些细微的表情,都会给业主留下深刻的印象。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在加强培养员工的业务水平(包括工作方法、礼仪礼节等)的同时,还应进行思想道德的培养,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只有员工具备了良好的职业道德,才能把握在与业主打交道时的分寸,才能让业主心悦诚服,交费交得心甘情愿。
“路漫漫兮,其修远,吾将上下而求索”。我们相信,随着国家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出台与完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对现代消费意识、消费观念的不断了解和认同,在矢志不渝的物业人的不懈努力开拓创新下,我们广西,我们的西部地区,乃至中国大地上的物业管理行业将会早日走出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不断取得发展,一步步走向成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