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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物业进场要招标 不得擅自退场
时间:2008/9/19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2008-09-19   点击:3676次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新物业公司尚未进场(住宅小区)旧物业就擅自退场,将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实行有效期两年制度和年度审验制度,同时对物业企业的进场和退场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定期公布物业不良行为和业主投诉。


    据福州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物业公司无资质进场、违规擅自退场的现象时有发生,产生了不少相关纠纷。为完善监管体系、严格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减少社区物业纠纷,该市房管局下发《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意见》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根据规定,凡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及同一物业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对于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小于上述规模的,须经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项目的前期管理。对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依法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通过招投标擅自承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或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则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意见》要求,今后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对物业企业资质申请要件进行严格审核。对违规承接物业项目、无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等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意见》还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加以明确规范。根据要求,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由解约方在解除合同60日前书面告知对方,并将解约事由、解约时间等事项书面报告房管部门。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在合同期限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企业擅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将企业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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