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取消1000元的入户登记费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郭燕群)7月7日,记者从南宁市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关注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解读详见本报5月28日2版报道)。养犬登记如何方便市民?养犬办证是否有缓冲期?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
实施细则将方便市民登记
南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政委钟庆介绍,根据《条例》规定,将由公安派出所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注射,并到所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市区等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5个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住所不在禁止养犬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近3年内无遗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单位、个人养犬的,还要告知所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小区业委会,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申请养犬登记,还要向所住地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养犬人义务保证书。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钟庆表示,在《条例》实施之前,公安管理部门还将针对养犬管理登记工作制定一个实施细则,方便广大群众办理养犬登记证。
已经办证的不用改办
有市民提出,之前已按规定给犬只办理了准养证,如今需要改办吗?
南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钟建国表示,在《条例》实施前已经为犬只办理“户口”的市民,不再需要改办准养证。按《条例》规定,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满10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管理费怎么收取?据介绍,现行的《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规定养犬人应当缴纳1000元的入户登记费,以及每年300元的管理费。对此,《条例》取消了养犬入户登记费,仅保留了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年缴纳养犬管理费的规定,管理费每年交纳一次,具体交纳标准由南宁市政府依法确定。对残疾人养犬、饲养绝育犬等情形的,给予减免管理费等照顾。对农村地区犬只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实行免费制度。
养犬办证将设缓冲期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危险犬只品种由南宁市政府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此,南宁市副市长吴炜说,公安部门将会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养犬协会、专家等,明确禁养犬的品种,及准养犬的身高标准,为市民合法养犬提供必要的标准。
吴炜还透露,为更好地落实《条例》,促进市民合法养犬,有效地预防和杜绝狂犬病的传播及蔓延,南宁市公安局要在近期开展一次犬只大清查专项工作,对全市犬只进行摸底调查;督促市民合法养犬;对流浪犬进行捕捉;患狂犬病的犬只坚决捕杀。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南宁市约有犬只60万只左右,但真正登记的只有1000多只。为便于广大群众办理犬只准养证,南宁市公安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例》正式实施后设置一个办证缓冲期,具体的缓冲期限待市政府批复后向社会公众公布。在缓冲期间,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养犬行为以教育为主,严重的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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