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议焦点问题 共建和谐社区
针对当前物业管理小区中由于机动车停放管理、侵占绿地、违章搭建等问题引发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纠纷,折射出一些小区在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成立、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成为突出的焦点、难点问题。为此,市物业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同天津电台新闻广播栏目于6月16日在电台联合举办了“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与发展——共建和谐、健康文明小区”为主题的座谈研讨会。本市法学界、司法界人士和部分街办事处、居委会、业委会以及物业企业代表近20人参加了座谈会。
座谈会主要围绕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定位及其成立应如何启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如何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以及业主委员会如何平衡业主与物业企业的矛盾,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等内容展开了热烈地研讨。
座谈会上,来自华苑碧华里和梅江芳水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对业委会能否正常发挥作用的观点是:若想让业委会发挥作用、履行职责,前提条件是必须要选好业委会成员人选,有较高的政治素养,有奉献精神;其次是掌握物业管理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运用到小区实际管理中去。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基本点,业委会才有可能发挥好自身作用。他们分别介绍了各自小区业委会在日常是如何配合物业企业进行小区管理的。尤其介绍了当小区管理中出现因车多位少带来隐患而规范治理机动车停放管理、业主私自侵占绿地、机动车碾压绿地等比较棘手的问题时,采取“三位一体”的做法,即业委会、居委会、物业企业共同出面做工作,三方面团结一致,形成一股劲儿,小区的许多难题就会迎刃而解。
天大和师大的法学专家认为,为了让业主委员会更好地为小区服务,应该给业主委员会成员付劳动报酬。若想让业委会发挥作用,必须实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只有责、权、利统一了,才能发挥应有作用;否则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就没有一个很好的约束机制,出了问题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河东区上航路街办事处负责人认为,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街办事处十项职责,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这个做法是对的。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也通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解决了业委会成立、换届、物业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服务等一系列问题。但是,目前街办事处缺少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涉及到编制和经费的问题,而且这部分工作量也较大,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出台相应的可操作的配套办法。
市物协负责人认为,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一部符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具有操作性的地方法规,关键是看如何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不应单独强调物业管理市场中的某一个主体必须尽职,而是相关主体都应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避免因缺位现象(不履行职责)给社区管理带来弊端。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认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离不开业委会的监督、支持、理解和帮助,因此,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是物业管理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是一大创新,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所以,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十分希望区、街各级政府部门能够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重视物业管理小区内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以及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之间纠纷等工作,从而推动“多位一体”共同建设和谐社区的美好局面早日实现。
经过近四个小时的热烈讨论,座谈会在和谐的氛围中圆满结束,与会人员的一些超前观点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究。随着物业管理市场成熟度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认知度的逐步提高,业主委员会这一组织必将成为物业管理社区中的主导力量,与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