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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专项维修资金将成为房屋“养老金”
时间:2009/9/14 文章来源:王岚 吴培均/《宁波日报》/20090914  点击:2630次
 

       继联丰红楼160余户住户用水难问题曝光后,记者专门就有关房屋的公用部位与设施设备维修问题作了一番调查,结果发现我市“大龄”房屋维修费缺失问题已相当严重。而另一方面,市各有关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旨在解决房屋“养老”问题的《宁波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形成并递交市法制办,有望不久后公示以听取市民意见建议,年内计划正式出台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居民个人拥有住房的比例越来越高,房屋维修管理责任也相应地由国家或单位承担转移到主要由居民个人承担。我市曾于1995年出台《宁波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对售后房改房维修资金进行筹集,规定其产生的利息将专门用于共用部位与设施设备的维修。而从1999年宁波房改至今,所有的商品房没有收取过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给这些房屋,特别是中高层带电梯房屋维修留下了很大困难。

  随着房屋维修问题的日渐突出,2006年年底市建委向市法制办提交了《宁波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并由市法制办在网上进行公示。但后来因为《物权法》等一批相关法规出台等种种原因,这一办法被搁置下来。今年,市建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再次对该办法作了修订。

据参与《宁波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一位人士介绍,《办法》明确,凡具有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非住宅的房屋业主、购房人都应当按相关要求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据透露,专项维修资金相当于房屋的“养老金”,一房设一账户,费用收取比例为:没有电梯的由业主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计算交存,有电梯的则按8%计算交存;房改房因为房改时已经交过维修基金,因此不用再交这笔钱。这笔资金使用过程中将实行钱随房走、专款专用、业主决策。一旦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毛病需要中修或者大修,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即可按一定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支取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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