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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物业服务收费应向业主公示 22日召开听证会
时间:2009/9/15 文章来源:周丛笑/《长沙晚报》/20090915  点击:2849次
 

    ●新《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2日听证纳言

    24名听证代表名单公布,你可托他们发表意见

    杂屋可以改变使用性质吗?停车服务费用到底如何收?物业服务收费决定权可否交给业主大会?这一系列备受关注的问题,都将在新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及行为,引导业主合理消费,省物价局将对原来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定于922日召开听证会,对《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听证稿)进行听证,经听证后,201011日起实施。

    本报将24名代表名单公布,有话要说的市民,可托他们在听证会上发表意见。

    服务分等级、收费按菜单

    《办法》突出“菜单式”服务,将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严格对应,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分别选择组合确定。办法将住宅公共性服务分为五项五等级,业主可根据住宅实际情况选择其中几项,对各服务项目又可选择不同等级的服务,然后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指导价范围上下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基准价上下3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并定期公布,原则上每两年应公布一次。

    中央空调维护费不得向业主收取

    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等不便的,业主交纳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

    为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分别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得另外向业主(使用人)收取。

    由业主购买(使用)的杂屋、车库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85%收取。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杂屋、车库,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200%

    车辆特约保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包括场地占用服务、停车场地物业服务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已购买或租赁场地使用权的,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停车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代收水电费不得乱加价

    有关单位向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水、电、燃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服务,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并直接向业主收费和提供服务。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的,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代缴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不低于5%的代办服务费。

    不得区分业主身份进行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禁止价格歧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收费、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押金和保证金等费用。

    住宅物业服务利润率不得超8%

    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开支的费用、法定税费以及合理利润,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含指导价标准、允许浮动幅度、实际收费标准)和代收的水、电、气、热、电信、邮政、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对需由业主(使用人)分摊的费用,应当公布具体的分摊原则及计算方法,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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