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2025年会员企业年会的通知
关于举办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安全知识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授予光明城市·雅集苑小区等13个项目“2024年度南宁市物业服务示范住宅小区(大厦、院校)”荣誉称号的决定
关于举办2024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转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4年度南宁市“美好家园”小区评选结果的通报
关于开展南宁物业行业工会组建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临沂:社区物管划出硬杠杠
时间:2009/9/17 文章来源:张庆华/临沂资讯网/20090914  点击:2602次
 

    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对社区居民关注的水电暖气管网、新旧住宅区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行为都作了明确要求,这些规定对物业和业主有一定的约束力,使得社区物业管理进一步有章可循。

  供水设施管理

  新建、在建住宅小区和纳入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实施住宅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与业主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责任以及供水管线、设施的维修责任;城市供水企业承担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供电设施管理

  计费电度表出线开关处导线至住宅的用电设施由业主自行负责维护、管理;计费电度表以外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供热设施管理

  实行分户控制的供热阀门及以外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未实行分户控制的串联并联供热设备,居民楼外(含入楼供热阀门)部分由供热服务单位管理维护,楼内及户内的供热设备由业主管理维护。

  燃气设施管理

  管道燃气供气设备及供气管线(至煤气表)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室内燃气设施属于居民的个人财产由居民负责。小区内如发现有占压、损坏燃气管道、设施设备现象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及时制止。

  公安消防设施管理

  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室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包括泵房、管道、室内消防栓以及防火门、消防电梯、轻便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委托合同负责维修、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单位的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管理

  住宅小区内纳入市政管理的城市道路,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小区内其他道路及绿地、公共场地及楼内共用部位等,由物业企业依照服务合同负责。

  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企业运至垃圾转运站,由环卫单位运至垃圾处理场。环卫单位清运垃圾的费用,由环卫单位从收取的垃圾转运费中支出。非生活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当事人进行清运,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清运,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物业服务分等级

  新建住宅小区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性物业管理。旧住宅小区可根据居民需求,由业主大会选聘专业物业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保证保洁、保绿、公共秩序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也可以采取“栋楼管理”模式。

  另外,新建普通住宅小区,根据区域内规划建设、配套情况和设定的管理服务项目,依据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旧住宅小区可根据多数业主的意愿,确定管理服务项目,测算服务成本,依据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不到位业主可投诉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各级房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淘汰、对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另外,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约定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服务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要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业主也要按规矩行事

  新建住宅小区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向业主明确在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房管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合理.安全地开展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

  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催交。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调处,调处不成的依法解决。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