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对社区居民关注的水电暖气管网、新旧住宅区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行为都作了明确要求,这些规定对物业和业主有一定的约束力,使得社区物业管理进一步有章可循。
供水设施管理
新建、在建住宅小区和纳入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应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实施住宅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与业主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责任以及供水管线、设施的维修责任;城市供水企业承担分户计量装置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供电设施管理
计费电度表出线开关处导线至住宅的用电设施由业主自行负责维护、管理;计费电度表以外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供热设施管理
实行分户控制的供热阀门及以外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护;未实行分户控制的串联并联供热设备,居民楼外(含入楼供热阀门)部分由供热服务单位管理维护,楼内及户内的供热设备由业主管理维护。
燃气设施管理
管道燃气供气设备及供气管线(至煤气表)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室内燃气设施属于居民的个人财产由居民负责。小区内如发现有占压、损坏燃气管道、设施设备现象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及时制止。
公安消防设施管理
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室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包括泵房、管道、室内消防栓以及防火门、消防电梯、轻便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等,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委托合同负责维修、管理,并接受公安消防单位的监督检查。
环境卫生管理
住宅小区内纳入市政管理的城市道路,由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小区内其他道路及绿地、公共场地及楼内共用部位等,由物业企业依照服务合同负责。
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企业运至垃圾转运站,由环卫单位运至垃圾处理场。环卫单位清运垃圾的费用,由环卫单位从收取的垃圾转运费中支出。非生活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当事人进行清运,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清运,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物业服务分等级
新建住宅小区通过招投标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等级性物业管理。旧住宅小区可根据居民需求,由业主大会选聘专业物业企业按等级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建物业服务队伍,保证保洁、保绿、公共秩序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也可以采取“栋楼管理”模式。
另外,新建普通住宅小区,根据区域内规划建设、配套情况和设定的管理服务项目,依据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旧住宅小区可根据多数业主的意愿,确定管理服务项目,测算服务成本,依据物价、房管部门制定的物业管理等级评定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不到位业主可投诉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据服务合同,切实履行职责,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后实施。各级房管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改;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淘汰、对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投诉较多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另外,开发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要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条款,约定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服务等级及对应的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要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业主也要按规矩行事
新建住宅小区在办理业主入住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与业主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向业主明确在室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房管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作的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合理.安全地开展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依法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
业主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对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要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督促、催交;经督促仍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催交。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双方有争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调处,调处不成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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