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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2/11/30 文章来源:  点击:3981次
南房[2012]769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出租、出售行为,保护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依照房产测量规范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可以出售;利用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划定的车位和车库,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出租,但不得出售及办理房屋登记。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和车库,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需要,车位和车库不得出售给该项目购房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四、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重要附属设施,其销售行为纳入商品房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该项目车位和车库规划配置情况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本通知,并将该项目车位和车库规划配置情况、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购房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该项目一个专有产权车位或车库的原则销售。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或车库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购房人已经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及房屋所有权证号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时(分期办理的,按最后一期办理时间计算)尚有车位和车库未售出的,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位和车库销售情况在该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仍未能全部售出的,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和车库,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购买多个车位和车库。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同时解除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
十、购房人购买专有产权的车位或车库,经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出售、赠与及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但车位或车库受让人应当为本项目其他购房人。
十一、房地产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和车库未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该项目购房人或者物业使用人出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使用及出租,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十二、用于出租的车位和车库,在满足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需要的前提下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该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单位、个人使用,但每次出租前应在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15日,且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十四、房屋登记机构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出售的车位和车库,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屋登记。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按原规定办理房屋登记;已签订车位、车库买卖合同且缴纳契税的,可以按原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或者房屋登记。
特此通知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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