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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1/27 文章来源:  点击:3380次

南 宁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9]457

 

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11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

我局下属的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的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等物业。其中,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售后公有住房包括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三、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我局根据我市物业建筑安装造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测算后定期公布。

(二)2009111日起,新建商品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具体数额为:

1、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5元;

2、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交存数额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7元;

四、新建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

2009111日起,在本市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预交手续。未办理的,暂缓受理相关业务。

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程序及方式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或申请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持下列材料到资金中心申报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申请表》;

2、经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二)资金中心根据开发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核算后,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三)开发建设单位持《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足额预交。

(四)开发建设单位凭专户银行出具的交存单据到资金中心领取《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般收款收据》。

(五)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到资金中心办理换领专用收据的有关手续。

六、专户管理银行

资金中心设立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4家商业银行作为首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具体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在结息年度(指上年71日至本年630日)内交存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资金本息,按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关于《办法》实施前的执行事项

(一)《办法》实施前,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和时限,以幢为单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我局将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办法》实施前已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进行清查,归集单位应积极配合,对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清理、核对、造册,并将相关统计情况如实上报。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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