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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5/1/27 文章来源:  点击:3105次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南房[2010]305

 

驻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做好新建物业和旧物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衔接工作,根据《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457),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

我局下属的南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已更名为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

二、关于第二批专户管理银行

资金中心已委托第二批3家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具体为:中国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三、关于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的公示问题

对于已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楼现场或物业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材料:

(一)维修资金交存专用收据(售房单位使用);

(二)维修资金分户交存统计表。

四、关于《办法》实施前新建物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问题

(一)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配置电梯的77/㎡的标准交存。

(二)在《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未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房屋,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交付业主使用的,以栋为单位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20/㎡的标准交存,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

2、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证明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表》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核原件),(2)房屋交付使用公告复印件(核原件);

3、业主收房的签收材料复印件(核原件);

4、经专有部分面积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按《办法》第十五条的标准(20/㎡)交存的书面表决意见原件。

未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根据《办法》第十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按照未配置电梯的55/㎡;配置电梯的77/㎡的标准交存。

五、关于《办法》实施前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问题

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单位应在提交下列材料后,将已归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统一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一)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表决意见原件。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账目原件。

(三)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统计情况表原件。

(四)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材料原件(合同、协议等)。

六、业主已按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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