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为某小区业主,乙物业公司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20年6月6日,张三发现房屋内全是水,找乙物业公司查明原因为房屋卫生间马桶堵塞,导致往屋内返水。由于房屋内进水量大,浸泡时间较长,导致房屋内的木地板、墙纸、以及电脑主机等受损,张三认为屋内返水的系乙公司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导致,向法院提起物业合同纠纷之诉,起诉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张三26666元损失。
乙公司提出抗辩
首先,下水管堵塞的原因是因为张三对于支线管道使用不当造成,拆除马桶后从张三家中的支管道内清掏出袜子和生活垃圾,支线管道属于业主自用部分,并非公共管道堵塞,因此导致的损失不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其次,张三对涉案房屋疏于管理,涉案房屋发生返水时,未及时上报,对此张三应承担主要责任。
再次,乙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定期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修缮、维护、管理和服务。乙公司并未对涉案房屋的支线管道进行过改造或不当使用,在接到张三的报修后,乙公司也积极进行了现场疏通和管理。
最后,张三主张的损失并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存在扩大损失的过失。
法院认为
张三与乙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该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具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现涉案房屋于2020年6月6日因管道堵塞出现返水的情形,并导致涉案房屋家中物品受损。乙公司虽抗辩该管道位于业主家中,属于业主自用部位,系业主使用不当导致,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可知,支线管道联通主管道,主管道联通楼上同一单元相同位置的所有住户,其在构造上不具有独立性,属于公共管道,现涉案房屋内出现返水,不能排除主管道堵塞的可能性,而主管道属于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乙公司具有维护、修缮、管理责任,现涉案房屋内出现返水情形,说明其未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故其应当对涉案房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张三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亦具有看管和正当使用的义务,在返水发生时,其未及时发现,对涉案房屋出现上述问题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涉案房屋内原有装修情况、屋内物品的价格、磨损情况及损坏程度、各项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的案情等因素,判令被告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三损失6666元。
法律解析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合理拒绝或者不履行合法和强制性的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违约形态。其中,不完全履行虽然履行不完全,但尚有履行的行为,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等则属于无履行的消极状态。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而言,我国《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沿用了《合同法》第107条,也是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相较于过错责任,在外延上,严格责任更广,在债务人无过错的场合,依严格责任,仍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律规定免责的情形,如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
本案中虽然乙物业公司定期对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修缮和维护,但是履行方式方法不完全,未对公共管道尽到充分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启示
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会约定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具有维护和管理的义务。本案中,法院认为马桶支线管道联通主管道,其在构造上不具有独立性,属于公共管道,一旦小区房屋内出现返水,不能排除主管道堵塞的可能性,而主管道属于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物业公司具有维护、修缮、管理责任。由此提醒物业公司一定要做好日常的管道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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