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智慧物业管理公益讲座的通知
关于共同参与全市“除四害”统一行动日的倡议书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科学防治蚊虫,高效防控基孔肯雅热”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依法用工管理效能提升”公益培训的通知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僵尸车”被移动后失踪 业主诉物业公司索赔,法院这么判!
时间:2021/9/23 文章来源:  点击:2030次

  业主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小区营销中心门前停车场电车棚里。由于业主长期不使用这辆电动自行车,车上积灰,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当成“僵尸车”,移出电车棚。业主找不到这辆电动自行车,于是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不久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

“僵尸车”被移动后失踪

  2014年2月1日,阎庭盛花4200元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2018年5月,他入住柳州市鱼峰区一家小区,把电动自行车一直存放在小区营销中心门前停车场的电车棚里。2020年以来,他较少使用这辆车。

  2020年5月31日下午,小区物业公司秩序部中队长海广跃看到阎庭盛的这辆电动自行车积灰,长期没有使用痕迹,便断定这辆车为“僵尸车”,组织人员把车从电车棚里用板车拉出。


  此后,物业公司没有通过张贴公告、楼管发消息等方式,通知车辆所有人及时前去处理车辆。

  2020年7月22日晚,阎庭盛的父亲去电车棚取车时,发现这辆电动自行车不见了,立即找到物业公司保安。这才知道,阎庭盛的电动自行车于5月31日被海广跃与同事用板车拉出后不知去向。

  7月23日至7月24日,阎庭盛及家人与物业公司保安多次在小区停车棚附近寻找,都没有找到这辆电动自行车。

  此后,阎庭盛的父亲拨打110电话报案,派出所民警出警。


业主诉物业公司索赔原价


  由于摄像头记录时间只有半个月,民警也没能找到有利线索。

  2020年7月25日至7月28日期间,阎庭盛父亲找海广跃等人协商车辆丢失赔偿事宜,海广跃说要请示上级,但一直没有结果。

  7月28日,民警组织现场调解。海广跃参与调解,物业公司秩序部经理没有出面协商,且表示“不是我们的责任,一分钱不赔”,导致协商未果。


  8月4日,在派出所会议室进行第二次调解,海广跃参加。由于海广跃无法对阎庭盛的要求予以回复,协商依然没有结果。

  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无奈之下,阎庭盛把物业公司诉至鱼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他丢失电动自行车的损失4200元。

庭上各方各执一词

  阎庭盛认为,他按照物业公司提供的场所和要求停放车辆,没有占用公共通道,不产生安全风险,不违反法律法规。物业公司擅自挪动他的电动自行车后,没有尽到发布通知责任,没有尽到“挪车管车”责任,侵犯了他的物权,同时也是导致车辆丢失的主要原因。他有权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


  物业公司辩称,阎庭盛报警,只是处理他和物业公司的纠纷,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其车辆失窃进行立案。因此其车辆是否失窃,并没有证据证实,也不排除其他的可能。因为电车棚空间有限,物业公司对长久停放的车辆进行移放,而且只是把车移放到距离电车棚几米远的地方,是合理合法的物业公司管理行为。物业公司移放车辆的行为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也不是一个加害行为。物业公司把车移到电车棚几米远的地方,并不一定导致车辆丢失。物业公司移放的行为,与车辆丢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阎庭盛2014年购买电动自行车的价格为4200元,他使用6年后,考虑到车辆磨损折旧问题,他让物业公司赔偿4200元,没有依据。

物业公司被判担责八成

  经审理,鱼峰区法院认为,阎庭盛基于物权,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5月31日下午未经阎庭盛许可,擅自将其停在小区营销中心门前停车场电车棚内的电动自行车移走,导致车辆丢失。因工作人员未经阎庭盛许可,擅自移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且移走后没有妥善保存,造成车辆丢失,依法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鱼峰区法院指出,阎庭盛提供的购车发票显示:电动自行车于2014年2月1日以4200元的价格购买,考虑使用效能、年限及折旧,法院酌情确定电动自行车的损失价值为2940元。因为阎庭盛长期停放电动自行车,没有尽到注意、保管义务,对造成车辆丢失,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阎庭盛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向阎庭盛赔偿电动自行车损失2352元。

  不久前,鱼峰区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向阎庭盛赔偿电动自行车损失2352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