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喜提”新能源车
物业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
不予配合安装充电桩
无奈之下,业主告上法庭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对原告业主的诉请予以支持。
案件回顾
家住黄岩某小区的沈先生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自己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在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他有一张《台州市现有居民区停车位自用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申请登记表》需要物业公司盖章确认车位权属。然而,物业公司却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配合,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
沈先生于是诉至黄岩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予以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
法院判决
沈先生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符合绿色生态环保理念,其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履行。
最终,黄岩法院对沈先生的诉请予以支持。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沈先生已用上了充电桩。
充电桩安装后现场图
法官说法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可根据其自己的意志,通过其选定的合法方式对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使用,但该使用方式应当符合该部分的规划用途。
案涉车位的规划用途为停放汽车,原告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符合该用途,可以停放至该车位。
原告要求安装的充电桩并非汽车本身,是否可安装在案涉车位上,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可通过法律原则进行填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
从上述原则出发,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原告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备的充电桩。
沈先生购买了地下停车位后,自2013年开始每年向物业公司缴纳车位的物业费。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的义务还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故沈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属于物业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予以履行。
新能源汽车作为新生事物,其诞生发展之初并不完美,配套设施、管理流程尚不完善,但是社会不应因噎废食,且充电设施建设,是国家重要政策方向。
另外,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被告仍可在发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本案中,被告仅从自身管理等角度考虑,未顾及业主相关权益,未倡导保护生态环境之理念,这种行为不应得到提倡。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生态文明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第四条 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第二条第(五)项 鼓励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参与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直接办理报装接电手续,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用户适当收取费用。对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优先在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对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通过在居民区配建公共充电车位,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通知中也提及,国家能源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内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从加强规划布局、移动居住社区充电桩安装、加强设备运维、提高供电保障等方面推动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提升。
✍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既有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南住建规〔2021〕6号)阅读原文请点击http://zjj.nanning.gov.cn/ztzl/yfxzpfzl/yxgfxwj/t479130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