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住建规〔20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住宅小区顺利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南宁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宁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8日
附件
南宁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首次筹备经费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县区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处理相关的投诉、举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缴纳首次筹备经费,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支取、使用、核销等日常监管工作,负责调解相关矛盾纠纷。
第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首栋物业销售手续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首次筹备经费专用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核准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缴纳首次筹备经费,单个物业管理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8万元,最低不少于1万元。
市住建部门根据新建物业建筑面积、业主户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筹备工作时限、楼栋数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可适时调整建设单位交存的首次筹备经费缴纳标准。
第七条 各县区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存首次筹备经费的情况。
第八条 首次筹备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同意后,并确定2至3名筹备组成员作为申请人,负责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预算报告,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征求所属社区(居委会)意见,核实并划拨首次筹备经费预支款。
第一次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突破预算开支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选举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筹备组应当将经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签字同意的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和经费开支明细等资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公告期间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筹备组实名提出意见和建议,筹备组应当及时解释说明。无异议后由首次筹备经费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二条 申请核销首次筹备经费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费使用情况、符合财务会计管理要求的原始凭证、预算执行报告等资料及其公示情况;
(二)业主对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核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核定首次筹备经费低于预支额度的,申请人应当将差额部分退还至首次筹备经费专户。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预支额度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申请人拨付超出部分。核定首次筹备经费超出首次筹备经费交存总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核销。
第十四条 首次筹备经费结余资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继续保管,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或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首次筹备经费存储产生的利息滚存计入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筹备经费。
第十五条 非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1年1月1日后办理首套房销售手续的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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