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及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物业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发展、共赢。
第三条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以下称“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即本公约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本行业的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公约。倡导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的监督机构为行业协会。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五条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等要求,坚持诚信、规范、合法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的共同声誉和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加强诚信建设、行风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
第七条 行业协会自觉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责,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加强对本市物业行业发展情况进行基础调查和相关数据采集,研究本行业面临的问题,对行业的建设、管理和发展建言献策,供企业和政府参考,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搭建行业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平台,互尊互助,共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行业协会对在行业发展、疫情防控、垃圾分类、创城、创卫等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会员企业给予鼓励和表彰;对违法、违规的会员企业或其从业人员给予约束或惩戒。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参与物业管理投标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合理竞争,并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采用不法手段打压竞争对手。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诚实信用,履行义务职责,实现各项服务承诺,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政府的指导价收费,并依法定期向业主如实公布相关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无故终止合同。
第九条 物业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各项服务承诺,自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守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不得泄露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行业风尚
第十条 行业协会积极引导物业管理行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物业项目的精神文明建设,竭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营造美丽、健康、和谐的物业管理环境。
提倡会员企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互通信息,共同研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时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发展的新机遇,将企业发展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就业紧密结合起来。
物业服务企业不断加强行业内外交流与合作,吸取物业服务先进经验,加强物业服务品牌建设,打造物业服务优质品牌。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深化合作,创新经营模式,坚持公平竞争、诚信互助。
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本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培训,适时引进人才,做好人才储备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树立崇高的职业荣誉感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真诚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注重仪表、礼貌待人,树立和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及行业形象。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三条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批评和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服务,改进工作;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会员单位之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从维护行业利益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设立物业管理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负责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监督管理工作,授权秘书处负责本公约执行的日常工作,向会员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诚信自律等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有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由物业管理行业自律专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按照《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自觉履行公约。
第十七条 会员企业有权对本公约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和建议,经行业协会相关程序讨论通过后适时修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公约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行业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企业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