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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试行)
时间:2024/11/28 文章来源:  点击:661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和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开发区)范围内采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南宁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及相应监督管理。
本规则所称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以下简称“电子投票”),是指业主、业主大会采用投票系统对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投票组织者,是指组织业主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机构或者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投票组织者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则,负责建设、维护投票系统,指导监督全市电子投票活动,对城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电子投票业务培训。
第四条  城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培训工作,处理本辖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电子投票职责过程中的投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电子投票的纠纷。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表决活动,采集、核实、录入业主相关信息,对投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开展电子投票业务培训,接受业主咨询并调处相关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电子投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于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含车位、车库等),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使用投票系统所需的业主最新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法人业主名称)、业主身份证件号码(法人业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房屋(含车位、车库等)坐落、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  对于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屋(含车位、车库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业主最新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业主最新信息核实房屋(含车位、车库等)交付状态,确定业主身份。
第八条  对于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网签备案的房屋(含车位、车库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向业主公示组织电子投票通知前,应当组织投票组织者依法采集业主最新信息,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业主身份,并将核实的业主最新信息录入投票系统。
业主、投票组织者、建设单位等应当配合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核实业主最新信息。
第九条  投票组织者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示组织电子投票通知前,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候选人名单等材料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事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本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前十五日,在投票系统公示组织电子投票通知,并由投票组织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组织电子投票通知应当包括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经隐私处理的业主最新信息、投票系统的使用说明等。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的业主最新信息应与投票系统信息一致。
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事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本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投票组织者出具指导意见。
第十条  公示期间,业主应当在投票系统注册账号并完成身份验证。投票组织者应当引导业主进行系统注册和身份验证,组织业主核实信息,并告知业主接收意见的联系方式。因特殊原因无法自行注册账号的业主,凭产权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证业主身份后,协助业主在投票系统注册账号并完成身份验证。
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未注册账号的业主信息经隐私处理后告知投票组织者,由投票组织者动员相关业主注册。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业主应当核对本人公示信息及在投票系统中的房屋(含车位、车库等)绑定情况。信息不一致需要变更的,业主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投票组织者提出,并提供业主的产权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公示期满,业主不提出信息变更的,视为认同投票系统中的信息。
经核实确需变更的,投票组织者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变更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录入投票系统。
第十三条  业主信息经核对无异或已按本规则变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电子投票表决前,在投票系统上发布公告,确认投票范围内的业主总投票权数(包括业主总人数、专有部分总面积),并由投票组织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确认的信息为计算业主最终投票结果的基数。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启动投票系统并在投票系统中发送投票通知,并由投票组织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
第十五条  因法定或议事规则约定原因造成投票延期的,由投票组织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投票系统中修改投票时间、发布延期公告等,并由投票组织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
电子投票期限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含延长期限)。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使用投票系统进行电子投票,因特殊原因无法电子投票的,可以选择书面投票,投票组织者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选择书面投票的业主,应当在电子投票期限截止前,在现场投票点完成书面投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投票系统中有无该业主投票记录。有记录的,以电子投票为准;无记录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书面投票结果录入投票系统,并将书面表决票拍照上传投票系统存档,依法妥善保管书面表决票。
第十七条  业主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只能采用书面投票方式。同一投票人或同一专有部分的投票权不可拆分。同一业主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多个产权且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应当将其所有专有部分面积投票权进行委托。
第十八条  同一业主在电子投票期限内只能行使一次投票权,投票后不得更改。已经完成电子投票的业主,可以通过投票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同一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投票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多个共有人采用不同方式投票的,以电子投票意见为准。
业主投票后至投票期限截止,物业权属发生变更的,投票结果不再变更。
第十九条  投票组织者应当在投票期限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表决事项、投票结果、参与投票和未参与投票业主的房号及其专有部分面积、委托投票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房号、表决意见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公示期内,业主对投票结果有异议的,采用书面投票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采用电子投票的,业主持本人在投票系统中的投票信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对本人的投票信息。委托他人查询的,代理人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原件和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以及期限。
投票组织者应当详细记录参与投票和未参与投票业主的房号及其专有部分面积、姓名、委托投票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房号、投票意见等情况,汇总全体业主表决意见及投票结果,并将相关资料书面移交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保存,保存期三年。投票系统数据信息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等情况导致投票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投票暂停,投票截止时间相应顺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业主、投票组织者,也可以决定进行书面投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规定公开自然人业主的姓名的,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仅公开业主的姓氏,其余信息应当用*号代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泄露、篡改或者滥用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票系统使用免费,但互联网、通讯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流量、短信等服务费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县(市)采用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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