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9期
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日
2026年2月11日
问题一:业主饲养的宠物未牵绳、随地便溺且拒不清理,物业该如何处理?
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养犬管理规定,物业对小区宠物饲养行为负有管理和劝导义务。接到相关投诉或现场发现违规行为时,首先对宠物主人进行现场劝导,告知其牵绳遛宠、及时清理粪便的法定义务及违规后果,做好劝导记录;若业主拒不改正,可通过小区公告栏、业主群等渠道进行养犬规范宣传,同时留存证据;针对多次违规、引发其他业主强烈不满的情况,可向当地城管、公安等主管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若因宠物未牵绳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物业需协助受害人收集证据,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后续纠纷。
问题二:小区公共收益(如电梯广告、车位租赁、快递柜入驻费等),物业应如何合规管理与公示?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仅享有代为管理的权利。物业在管理公共收益时,需单独设立专用账户,与物业自身经营资金分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每月或每季度对公共收益的收支明细(包括收入来源、金额、支出项目、使用去向等)进行书面公示,公示地点需选在小区出入口、公告栏等业主易见区域,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年度需对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示,接受业主、业委会的监督;公共收益的使用需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表决同意,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养护、业主公共福利等,严禁物业擅自截留、挪用、侵占,若业主对收益收支有异议,物业需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拒不配合的,业主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