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物业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南房[2012]366号
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区建设房产局(发展局),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管理服务中心,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驻市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全面加强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物业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诚信守法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桂建房[201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改善市民居住生活环境,建设和谐南宁作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市物业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南宁市物业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贯彻落实《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切实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检查时间
2012年5月31日—2012年8月底。
三、检查范围
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资质的在我市执业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检查内容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材料和服务项目相关材料进行核验。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材料、经营情况,所签订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续期教育情况、项目(小区、大厦、工业区等)物业服务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和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等方面进行核验;对异地(含省外在我市)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异地执业备案情况进行核验。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标准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具体检查项目有:公共部位、公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物业管理用房配备情况,物业承接查验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配合协助业主大会相关工作情况,业主投诉处理情况,管理区域内秩序维护人员配置及安防制度落实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内部日常管理制度上墙公示等标准化管理情况。
五、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31日至6月2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方案,组织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针对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并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附件3)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备检核查,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不得虚报、瞒报、弄虚作假。
第二阶段:6月25日至7月25日为整改阶段。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注册、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重点检查住宅项目)逐一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30日前以纸质文件形式报送我局(附电子版)。
第三阶段:8月1日至8月底为我局现场抽查阶段。我局将对叁级资质(含叁级)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及服务的项目现场进行重点检查,对暂定叁级资质企业执业情况进行抽查。
六、检查组
本次检查由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牵头,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参与。市住房局检查组由三个小组构成,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查,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检查方案自行制定检查组。
第一组
组 长:林剑(总工程师)
副组长:廖国琦(物业服务和房屋安全监管科科长)
组 员:何志程、尹君君
第二组
组 长:李鸿兵(副调研员)
副组长:梁知清(房产资金监管科科长)、傅碧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主任)
组 员:卢淑芬、唐智敏
第三组
组 长:方 余(副调研员)
副组长:阳舜英(政策法规科科长)、牟均洪(市房地产监察支队支队长)
组 员:英战新、于金龙
七、填报要求
(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携带企业资质正副本原件(外地物业企业提供在我市备案的备案表)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市住房局物业服务和房屋安全监管科(以下简称“物管科”)进行登记注册,领取《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帐号,并登录市住房局政务网(www.nnfcj.gov.cn),点击左下角“业务系统导航”栏目中的“市物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系统登录,登录成功后按要求填报。
(二)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填写《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名册》(详见附件1、2),根据《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3)要求,于6月25日前将附件1、2、3纸质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物业主管部门。
(三)请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认真填写附件1、2、4内容;同时将本辖区内注册、经营的贰级资质以上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材料初审后加盖公章,于7月30日前以纸质文件统一报送我局物管科(附电子版)。
(四)请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参照本次专项检查要求,对辖区内有服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
八、相关事宜
1、凡我市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在我市备案从事物业服务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已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我局将上报上级发证机关并提出对企业的处理建议。
2、凡我市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已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将降为暂定三级资质,一年后仍不符合的,将给予注销处理。
3、凡我市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在检查中发现已不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或在暂定一年期结束未按规定申报三级资质的,将给予注销处理。
4、凡在本次检查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将在充分取证的前提下,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5、对在本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各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限期整改,凡经物业主管部门认定,整改仍不达标的,本市企业将按照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在我市备案的外地企业我局将上报上级发证机关处理;对逾期不报材料或无故不参加检查的企业,将记入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通过我局政务网进行通报,凡被通报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不允许参与我市物业招投标活动、不允许参加我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评选,不允许晋升资质等级。
市住房局物管科联系人:于金龙、唐智敏
联系电话:0771—5630705 传真:0771—5656111
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物业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到位情况说明;
七、异地(含省外在我市)经营的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
注:以上材料如提交复印件的请加盖企业公章,所在县、城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审核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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