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用户名: 密 码:
首 页 协会之窗  政策法规  协会通告  行业动态 协会动态 行业培训 会员风采  法律咨询 业界观点 网站视频 企业展示 党建工作  联系我们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职能
  组织机构
  入会须知
  会员名录
 
 
 
关于举办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初、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的通知
关于举办2025年南宁市物业行业客服技能竞赛的通知
南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爱国卫生统一行动宣传工作的要求
宣传海报丨科学防蚊灭蚊,远离蚊媒传染病
关于举办“科学防治蚊虫,高效防控基孔肯雅热”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举办“依法用工管理效能提升”公益培训的通知
关于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灭蚊防蚊工作的倡议书
 
 
我会参加市住房局组织开展捐赠慰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3年度..
《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开..
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吴立强副调研员到..
 
 
     
 
关于推荐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通知
时间:2013/6/17 文章来源:  点击:3040次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南物协【2013】10

 

关于推荐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南宁仲裁委员会建立专家型仲裁员队伍,扩大仲裁服务领域,根据南宁仲裁委员会致我会关于商请推荐仲裁员的函(南仲函[2013]51号)文件内容,以及本着鼓励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优秀人才参与仲裁工作的目的,现我会面向广大会员单位开展推荐仲裁员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件和和条件

 被推荐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南宁仲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标准和条件,具有较高的民商事法律理论水平与实务专业技能,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具有中立、公正、高效、廉洁的执业理念,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做仲裁工作,自愿遵守本会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具体条件如下:

(一)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二)擅长民商事法律。

(三)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受其它纪律处分。

二、推荐程序:

(一)请各会员单位于20137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自愿报名人员的申请表,发送到我会秘书处。

(二)申报材料须提交一式二份。除纸质的申请表(含3张二寸免冠白底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需要提交电子版申请表(电子版可从我会网站http://www.nnpma.com/下载)及电子版照片各一份。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唐智慧,电话:5530415,邮箱:346584459@ qq.com

 

 

附件:《仲裁员申请表》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二0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南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声明:未经书面协议或本协会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建立镜像
联系方式:0771-2845365、0771-5530415 传真:0771-5530415 邮箱:nnpma2003@163.com
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主楼1202号 邮编:530028
广西创耀科技 桂ICP备11005484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907号